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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、物价局、住建局、城管局:
根据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四条“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,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,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,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”的原则。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发展残疾人事业,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,营造尊重、理解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,经研究,做出如下通知: 一、对持有公安交管局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残疾人,本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,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,可享受免费停车2小时的优惠;鼓励其他停车场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车减免停车费。 二、各区县城管局要加强管辖区内停车场的检查和巡查工作,对不执行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车的停车场依法进行处罚,并通过媒体曝光。 三、各区县城管局要加强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和管理者的培训,督促指导停车场经营单位切实掌握政策,严格执行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车政策;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位,并做好停车记录,完善服务措施,为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。 四、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,完善停车场相关标示,加强宣传,营造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。 五、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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