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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
日期:2017-08-29    来源:    字号:[ ]    视力保护色:
   市政府出台的《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》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后,我区结合实际情况,将具备维修金交存条件的住宅交存时间按原标准延期至2017年10月1日前。因政务中心窗口每天办件量只有190件左右,导致目前已取号的业主无法全部在10月1日前办结。为缓解这一现实矛盾,经我局研究,并报区政府同意,拟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及时间作以下调整:
   一、凡在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单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(或已取得实测报告)的项目,业主可凭身份证、房屋销售合同、购房发票、分层分户图(或实测报告)等材料到政务中心领取顺序号(需在2017101日之前取号),并凭号单在2018年1月1日前办理交存手续的,按原标准执行。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办理交存手续的,一律按新标准执行。
   二、2017年10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(或取得实测报告)的项目,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登记前,将维修基金(新标准)一次性交存至维修基金专户,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。
   三、保障房交存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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